2016年1月14日 星期四

臺南啟智學校多起體罰案-監察院新聞稿



委 員 新 聞 稿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高職部、國中部及幼兒部於101至103年間,發生多起教師不當管教及違法體罰學生事件,校方遲延通報且未依法調查及懲處等,監察院糾正國立臺南啟智學校、教育部國教署,並函請教育部及南智議處相關違失人員見復、函請國教署及南智就國中部秦生案重啟調查,及函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裁罰見復
105年1月14日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5年1月14日,審查通過高委員鳳仙、江委員綺雯及蔡委員培村調查:「據訴,臺南啟智學校教師發生多起虐生事件,經家長向校方反映或申訴,詎校方拒絕受理申訴、遲延通報,且未依法調查及懲處,而教育部國教署未盡監督及糾正之責,致施暴教師仍獲留任,僅受記過及考績乙等處分」乙案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提案糾正國立臺南啟智學校、教育部國教署。

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如下:
一、南智高職部蔡生有重度智能障礙、癲癇病史及情緒問題,其於101年1月11日因不願依導師黃俊傑指示向另一位老師道歉而賴地不起,黃俊傑竟採取不當管教方式,強拉蔡生致其左手上臂骨折;蔡生於同年5月16日因不願被黃俊傑罰站而賴地不起,黃俊傑採取違法體罰方式,持磁鐵條打蔡生致其臀部及大腿瘀青,違失情節嚴重。對於管教不當事件,該校未依法調查即草率以意外事件處理,遲延7個多月始進行校安通報,且避重就輕,將兒少未受適當照顧乙級事件通報為丙級意外事件,又迄今未依法進行社政通報;對於違法體罰事件,該校遲至104年5月7日始為社政通報,遲至103年12月10日才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該校及時任校長張國津、學務主任林佳陵、生教組長吳沛澐未依法善盡處理、調查及通報責任,均有嚴重違失。

二、南智對蔡生「賴地不起」等問題行為,未先由專業團隊設計完整行為功能介入方案以提供教師實施,不當採取叫異性同學跑給蔡生追等處理方式,誠有不當。該校對蔡生違背家長同意範圍使用安全椅,既未先以「干擾行為評量表」評估再彙整到輔導室加以追蹤,又未先經教師引導或轉移注意力等其他措施無效後暫時使用,且有使用時間常超過紀錄時間、將安全椅當作課桌椅使用長達一節課、將蔡生綁在安全椅上參加運動會等情形;該校對蔡生未經家長同意使用約束手套,只要坐校車即使用,時間長達1年;上開約束行為缺乏完整專業評估、觀察檢討紀錄及督導程序,侵害身心障礙者之人身自由及自我決定權,核有嚴重違失。

三、南智國中部導師趙信雄於102年11月20日不當管教國中部有中度智能障礙之秦生,致其枕部及背部挫傷,誠有違失。南智秘書吳啟誠、生教組長蔡舒伊、學務主任林建沁、校長吳勝儒等人均未依法於法定期間內為社政通報,均有違失,南智對於吳啟誠、蔡舒伊及吳勝儒等人均未加以懲處,實有不當。該校調查小組召開3次會議中有2次無會議主席,第3次會議故意不通知2位外聘委員出席,調查報告亦不給外聘委員閱覽及簽名,且草率認定趙信雄對秦生並無管教過當或違法體罰事實,調查程序及調查報告內容均有嚴重瑕疵。林建沁擅自將2位外聘委員排除於調查小組會議及調查報告之外,南智遲至104年4月28日始核予學務主任林建沁申誡1次,處罰太遲且過輕,誠屬不當。

四、關於秦生家長陳述秦生除於102年11月20日遭受不當管教外,尚有數次被趙信雄違法體罰致其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事實,南智及國教署之調查小組均未曾向臺南市政府家防中心請求協助訪談及調取訪談、心理評估等資料,亦未曾向成大醫院等醫療機構調取精神科門診等資料,以致於未能深入調查,實有不當。南智及國教署允應以另立新案或重新調查方式,調取相關證物及取得更多證物,提出詳實之調查報告,以釐清責任歸屬,維護學生權益。

五、南智幼兒部導師陳惠芬於102年間以玩具塑膠球棒打林生臀部1次,於103年間對未滿4歲患有嬰兒腦性麻痺需坐輪椅之重度智障該生違法體罰至少2次,第1次致該生左眼挫傷紅腫,第2次致其頭部外傷、雙眼外側及鼻梁挫傷,且未將第2次受傷之該生送醫,竟在其臉部塗抹精油,核有嚴重違失。時任校長吳勝儒、學務主任林建沁及生教組長蔡舒伊於103年5月20日已知悉該生第2次受傷未送醫情事,卻未依法於24小時內為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遲延校安通報7小時,且將乙級事件錯誤通報為丙級,延遲社政通報23天,均有違失。南智教評會審議結果雖認為無法確認陳惠芬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惟陳惠芬前後至少3次違法體罰兒童之行為,已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17款不得對兒童為身心虐待、為不正當行為等規定,均經南智調查屬實,南智卻迄未將陳惠芬提報教評會審議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實有不當。

此外,本院函請教育部及南智議處相關違失人員見復、函請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裁罰見復,及函請教育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確實檢討改進見復。調查報告指出相關違失情形如下:

一、教育部收受南智關於蔡生骨折事件之校安通報後,未依法追究該校人員通報遲延之責任,核有怠失。

二、國中部導師趙信雄不當管教秦生事件,臺南市政府對於吳啟誠、蔡舒伊及吳勝儒等人均未科處罰鍰,實有不當。

三、幼兒部導師陳惠芬違法體罰該生成傷且未送醫事件,教育部收受本件校安通報後,未依法追究該校人員通報遲延之責任,核有怠失;又臺南市政府家防中心認南智無延遲通報情事而未為裁罰,容有疏失。

四、另教育部未針對特教學校採取相關保護或約束等相關措施訂定一般原則、專業評估內容、宣導及標準作業流程,亦未就法制面訂定必要之配套措施,導致特殊學校行政流程草率紊亂、舉措失當。